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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馬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依實務格式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請求內容之原因事實,並依所補正之聲明,按民事訴訟法、勞動事件法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如為給付之訴),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於補正書狀中仍未記載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金額及如何起算之利息),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裁判費及特定審判範圍,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訴之聲明,並請原告按該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及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盡可能以電腦打字整理,分點分項敘述,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如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4條規定,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免權益受損,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希望法院怎麼判決?)
2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聲請人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3
本件各請求項目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事件經過之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聲請人是從某年月日開始受僱於相對人,到某年月日離職,月薪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到底是要請求什麼內容,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理由是什麼?依據契約哪一條約定或法律哪一條規定?然後金額是透過如何之計算式、怎麼計算出來?)
4
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而進入訴訟程序,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