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業運通有限公司、藍子堃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民事上訴聲明狀上訴聲明所載,係對前揭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核其財產權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00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5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就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