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