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瑞翔
相 對 人 鵬錡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卓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及借款共計135,000元等語,然卻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庭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即113年11月19日)補繳裁判費,此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