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薩孟文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薪資、加班費共計290,592元等語,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本案請求權基礎之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