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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其住所地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效(本院勞聲卷41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