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思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證銘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1,5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