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滄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桂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光輝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05,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