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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周志昌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李代婷律師
被      告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明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鄒明仁為被告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第178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退休金事件,被告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吳嘉昭,嗣本院於114年4月30日判決,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同年7月8日變更為鄒明仁,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本件被告因委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揆諸上揭法條,爰由本院裁定由鄒明仁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