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
抗 告 人 鍾武諮
相 對 人 東風速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弼涵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9號聲請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0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