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李兆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祥紙器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未預納聲請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