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相對人倍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9,453,920元,應核定其標的之價額為69,453,92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4,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