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確定部分:原審命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16,220本息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先行確定,依本院判決所示,由被告負擔165元。
計算式:45,649x45%x16,220/2,024,823=165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
1、原告上訴部分,由原告負擔38,165元。
計算式:40,407x(2,616,995-68,322-76,885)/2,616,995=38,165
2、被告上訴及原告追加之訴部分,由原告負擔5%即3,969元,餘由被告負擔75,402元。
計算式:(45,649-165+40,407-38,165+31,645)x5%=3,969
計算式:(45,649-165+40,407-38,165+31,645)-3,969=75,402
三、小結:
1、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即係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費用,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642元。
計算式:38,165+3,969-11,553-3,470-13,469=13,642
2、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即係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費用,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922元。
計算式:165+75,402-31,645=4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