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依高院判決所示:
1、關於上訴部分由被告負擔20,715元。
計算式:9,250x9/10+12,390=20,715
2、關於附帶上訴部分:
(1)由被告負擔1,2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計算式:(9,250-9,250x9/10+2,325x89,764/142,254)x54%=1,292
(2)餘由原告負擔1,100元。
計算式:(9,250-9,250x9/10+2,325x89,764/142,254)-1,292=1,100
3、關於追加之訴部分:
(1)由被告負擔669元。
計算式:(2,325x52,490/142,254)x78%=669
(2)餘由原告負擔189元。
計算式:(2,325x52,490/142,254)-669=189
二、小結:
1、原告:已向本院繳納裁判費3,193元、775元,已逾其應負擔之費用1,289元,故原告毋庸再向本院繳納。
計算式:1,100+189=1,289
2、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607元。
計算式:9,250+12,390+2,325-3,193-12,390-775=7,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