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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承榆(原名:鍾君政)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