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張孝聖 

            張田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孝聖、張田月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壹仟柒佰參拾參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孝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柒元,暨如聲請狀附表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張孝聖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田月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