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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美政 




債  務  人  沈游菊 
            沈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沈游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沈建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