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號
債 權 人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沅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雪梅、陳陣、陳辛樂、陳辛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務人陳陣、陳辛樂、陳辛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