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
債 權 人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債 務 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