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鼎灝環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補正簽章。
四、表明本件債權人、債務人(為公司抑或個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