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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債 權 人 楊芸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詩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並於聲請狀底補正簽章(台端所提合約當事人為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