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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嚴凱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建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欠款134.4萬元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請求利息利率6%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