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73號
債  權  人  陳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薩宏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表明利息請求16%之依據(約定為6%)。
四、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五、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