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6號
債 權 人 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領航數位牙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領航數位牙醫診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提出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資料(如國稅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