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世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海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福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合約書當事人為祭祀公業)。
三、提出債務人相關設立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