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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9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  務  人  呂青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