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游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