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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柏傑 
債  務  人  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柒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