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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曾婉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靜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債務人存摺影本、借據)。
二、表明本件債務人(為個人抑或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