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多利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應分別繳納裁判費,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