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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成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務代理機構或發行公司所出具台端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及附表3份(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