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9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王宇澤即王國勝即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則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本件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與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規定二、三之情形有間,並無該原則管轄規定之適用,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