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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099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張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債權
  ,經查前揭第三人址設台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