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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292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債  務  人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琮竣  
人                   
債  務  人  何姿凝  
債  務  人  黃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址、戶籍址均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