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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169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陳靜梅即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樹林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