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43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代  理  人  盧思廷  
債  務  人  林松即林錫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