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099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亞希即NURHAYATI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雇主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及債務人居留證所載,債務人住、居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