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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5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併案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鳳珠  
債  務  人  黃建國(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黃建國已死亡,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暨其最新戶籍謄本等,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命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3月27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4年4月2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