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971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同上
債 務 人 奧莉亞即AULIA PUTRI KURNIA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
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99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居留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江敏妹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之住所係於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2,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板橋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