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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7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廖挺崴即廖盛雙
           住福建省連江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
    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
    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福建省連江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