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1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姵菁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王聖勛即胡聖勛即胡勝凱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聖勛即胡聖勛即胡勝凱於第三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佳里分處佳里工作站之薪權,並請求查詢勞工保險、郵局存款及集保股票等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所在地在臺南市佳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