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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237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嘉汶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徐淑慧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聖賢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設籍於花蓮縣,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
    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