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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05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政達  住○○市○○區○○路000號1樓   
債 務 人 錚利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王又德即王先敬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鄰○○    ○0號
債 務 人 沈慧芬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福建省金門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