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3847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代 理 人 陳彥伃
債 務 人 劉紹均即英廷號
呂英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苗栗縣、新竹縣及臺北市大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新竹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