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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69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姜正璋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