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1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嘉汶、徐淑慧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林淑萍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之
            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林淑萍於第三人之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可領取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機前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