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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102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佳霖  
           住○○市○○區○○○街00號5樓   
債 務 人 江蓉陵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等資料,執行標的及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