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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79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代 理 人 鍾幸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林璋明即林建達
           住○○市○○區○○街0段0○0號  
債 務 人 郭美枝即郭采鴒即林郭美枝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均係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