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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1362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張勍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吳達   住○○市○○區○○路○段00號2樓  
債 務 人 郭麗秋  住○○市○○區○○路○段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達等所有之存款債權暨查詢勞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