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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308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欣哲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王曉英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彰化縣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